桃園律師案例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得否作為給付之訴於實體法上之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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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得否作為給付之訴於實體法上之請求權基礎?
日期2012-12-2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4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關於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旨在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本條所謂「依本法所提之訴訟」,於當事人提起之訴訟,倘係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生爭議之法律關係,而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起訴者即屬之。又從事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如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觀同法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明。準此,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似已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要非不得作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之請求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