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律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關於累犯之認定與釋字第775號解釋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律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關於累犯之認定與釋字第775號解釋
日期2021-04-30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刑事判決要旨
惟查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義及理由,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犯行,復於民國107年1月至3月間為本件販賣、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則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顯見其不知記取教訓,自制力及守法意識薄弱,已由單純施用毒品之戕害自身健康之人,轉而為販賣、轉讓毒品供他人施用而戕害他人身體健康之人,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認上訴人就前揭犯行,俱為累犯,除死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維持第一審所量定如前述之刑期,核與上開解釋意旨並不相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