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贈與之撤銷與遺囑之法定意涵及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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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贈與之撤銷與遺囑之法定意涵及區辨
日期2012-12-27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5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贈與如未經公證或非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者,在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此之贈與,不須具備任何理由,屬於任意撤銷,即贈與人有任意撤銷權,僅由贈與人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此觀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又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因此,贈與係贈與人與受贈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之契約,同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而遺囑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因遺囑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並不須向相對人表示之,亦毋庸得任何人之承諾,性質上自與契約有別。再者,認定事實,不得違背論理法則,所謂論理法則,係指依理論認識及邏輯分析推論之方法判斷事物之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