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律師: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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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律師: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日期2021-07-12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係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但因第一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並非指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第二審更審前經本院撤銷之判決之刑。本件第一審判決原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原法院上訴審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量處有期徒刑五年一月;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由本院撤銷該第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原法院更審後改判量處較第一審為輕之有期徒刑五年一月,依上述說明,並無違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之情形,至原法院更審前之判決,既經本院撤銷而不存在,自無拘束原審量刑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