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販賣毒品縱未收取價款或事後買方因故退貨,均不影響販毒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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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販賣毒品縱未收取價款或事後買方因故退貨,均不影響販毒之成立
日期2013-01-04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32號刑事判決要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販賣毒品之行為,係為斷絕毒品之供給,防止毒品散佈,避免毒害蔓延,以維護國民健康。販賣毒品者若已與買受人達成交易毒品之合意,並交付毒品,既已有基於營利之目的而散佈毒品之行為,其販賣毒品犯罪應已完成而既遂。縱未收取價款,甚或事後買方因故退貨,亦於已成立之販賣毒品犯罪不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