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律師: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中不當得利之認定與舉證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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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律師: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中不當得利之認定與舉證責任分配
日期2021-10-1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遞199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受領之利益,原則上應由受損人就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要件中「無法律上之原因」,即對於不存在之權利而為給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至所謂侵害型不當得利(又稱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乃指無法律上之原因,侵害歸屬他人權益內容而獲有利益。由於侵害歸屬他人權益之行為,本身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主張依此類型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者(即受損人),固無庸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惟仍須先舉證受益人取得利益,係基於受益人之「侵害行為」而來,必待受損人舉證後,受益人始須就其有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本件上訴人及廖0亮為系爭抵押權權利人,上訴人之債權範圍三分之一即1000萬元,廖0亮債權範圍三分之二即2000萬元,據證人陳0忍證述系爭抵押權乃兩造及廖述亮至其事務所辦理,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而上訴人於原審一再辯稱: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地,作價2000萬元售予廖0亮,惟系爭房屋實係伊與廖0亮出資興建,兩造及廖0亮乃協議房地暫緩辦理過戶,而以伊建屋及家用出資,作價一千萬元,與廖0亮房地價金2000萬元,由被上訴人設定三千萬元普通抵押權與其二人等語,並提出被上訴人與廖0亮之系爭契約書佐證,參諸被上訴人與廖0亮間並未履行系爭契約書所負產權移轉登記之義務,反而改以設定抵押權,甚至加入上訴人共同為系爭抵押權之權利人,廖0亮部分之擔保債權額又適為系爭契約書所載價金數額二千萬元,則究竟上訴人有何侵害歸屬被上訴人權益內容之行為(即如何以侵害行為設定系爭抵押權)?上訴人本於系爭抵押權之設定而受分配系爭分配款,何以成立不當得利?未據原審究明,即遽以縱令廖0亮之抵押權存在,亦難推定上訴人系爭抵押權亦存在,上訴人未能舉證其有受益之法律上原因云云,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依上說明,已嫌速斷。且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為上訴人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一千萬元債權不存在,並稱不再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究竟其是否仍爭執系爭抵押權之存在,抑或僅爭執其所擔保之債權存否?尚有不明,此攸關兩造攻防方法及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審未遑進一步釐清,即逕為論斷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亦有可議。矧系爭抵押權之設定,據證人陳0忍所述係兩造及廖述亮共同為之,倘認廖0亮之二千萬元部分抵押權存在,則因何緣由據以認定上訴人部分之系爭抵押權不存在?更非無疑。其次,原審一方面認上訴人所謂以其建屋及家用之出資作價為抵押債權不足採,一方面又認縱屬抵押債權,亦難作價一千萬元,前後相互齟齬,有待釐清。再者,上訴人主張其自55年就業開始迄74年間將工作所得幫助家計一節,觀諸其所提吉0工作領薪交父親家用金額統計表,逐頁均見被上訴人簽名蓋章,簽章日期似為86年9月25日,則兩造是否曾於斯時進行統計?係為何故需於事隔十餘年後始行為之?與系爭抵押權有何關連?又依其名為「家用金額統計表」,其中第5頁被上訴人簽名處下方猶見「承擔父親農會貸款54萬元」,是否果屬支付法定扶養義務,而非其他支付原因,自有再為調查審認之必要,原審逕以系爭家用金額統計表,每月金額數千元,屬支付法定扶養費用,且兩造焉會就十七年前債權債務關係再作協商為由,逕認上訴人之系爭抵押債權不足採,尤屬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