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律師: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當選後之委任關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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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律師: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當選後之委任關係認定
日期2022-02-13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3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當選為被投資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者,其委任關係存在於法人股東與被投資公司間;如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人依同條第二項當選為被投資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者,其委任關係則係存在於代表人與被投資公司之間。原審依上訴人歷年來股東會會議紀錄、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董事、監察人登記之形式、願任同意書等證據,認定被上訴人各代表人,係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當選為上訴人之董事、監察人,上訴人係與該代表人個人成立委任關係。至被上訴人持有股份若干、與其指派代表人間法律關係為何,要與兩造間有何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無涉。上訴論旨謂被上訴人為伊大股東,足以掌董事、監察人人選,所指派之代表人為其履行輔助人,最終應歸屬法人股東負責云云,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