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事訴訟法第173條訴訟程序停止與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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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事訴訟法第173條訴訟程序停止與承受訴訟
日期2022-06-1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定有明文。又該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僅在使該訴訟代理人所為之特別訴訟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並無科以該訴訟代理人有為當事人提起上訴之義務。故於當事人死亡而未由應行承受訴訟之當事人承受訴訟以前,解釋上,應認該訴訟事件於法院將判決送達於訴訟代理人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法院及當事人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自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查上訴人曾0山等對於民國104年1月27日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聲請人以上開事件之當事人之一蔡0銘業已將本案訴訟標的之債權讓與伊為由,聲請就該部分由伊承當訴訟。然蔡0銘係於上開事件第二審審理中即103年10月17日死亡,因其委任有具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訴訟程序固不因而停止,台灣高等法院仍得審理裁判。惟該訴訟代理人未為蔡0銘提起第三審上訴,蔡0銘之繼承人又未承受訴訟,揆諸上揭說明,本訴訟事件於第二審判決送達於該訴訟代理人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法院及當事人均不得為本案之訴訟行為,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該部分承當訴訟,即屬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