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假扣押聲請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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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假扣押聲請之管轄
日期2013-01-1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20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
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為本案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定。是假扣押之聲請
,向本案管轄法院為之,抑向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債權人本有選擇之權。法院所為裁定效力不同之處,在於本案
管轄法院所為假扣押裁定,得就債務人之一切財產為假扣押,不
問假扣押標的係在何處;至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所為假扣押裁
定,則僅得就該法院管轄區域內債務人之特定之物或權利為假扣
押,而不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