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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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
日期2013-01-1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26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庭錄音辦法第七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並未限定請求人必須認筆錄有錯誤或遺漏,並已依法庭錄音辦法第六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期播放錄音內容核對更正筆錄,經書記官核對結果不予更正時,始得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此觀之與上開法庭錄音辦法第七條規定目的相同之民事閱卷規則第二十三條亦規定:「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但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而未有必須先聲請更正筆錄被拒絕後始得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之限制,益屬明顯。是以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只須請求人為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且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前為請求,並已繳納費用,依上說明,即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