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具有裁判上一罪,若關涉智慧財產權專業上判斷之管轄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具有裁判上一罪,若關涉智慧財產權專業上判斷之管轄
日期2013-01-11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438號刑事判決要旨
法院所認定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均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制定公布,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智慧財產法院亦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成立。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二十三條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者,除少年刑事案件外,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與第二十三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
,亦同。但其他刑事案件係較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者,智慧財產法院得裁定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本件原判決認上訴人等所為,係一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即偽造條碼行使部分)及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其中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之罪,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列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刑事案件。雖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等相關法令,對於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及非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之非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罪名處斷之案件,漏未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或高等法院管轄。惟稽諸前揭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已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列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原則上歸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例外始由智慧財產法院裁定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基於同一法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之非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罪名處斷之案件,因關涉智慧財產權專業上判斷,自亦應歸智慧財產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