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機師正式任職前訓練其後未聘任能否請求損害賠償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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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機師正式任職前訓練其後未聘任能否請求損害賠償之認定
日期2023-03-04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2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締約上過失責任屬於法定債之關係,並非因契約或侵權行為而生的民事責任,乃因當事人從事締約的準備或商議而生,以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生的先契約義務為內容,且以有可歸責事由為要件(參照王澤鑑,債法原理: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契約、無因管理,第268、275頁,101年增訂3版)。次按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中斷締約之情形,是否顯然違反誠實信用,應就個案斟酌契約類型、商議進展程序、相對人的信賴及交易慣例等加以認定(參照王澤鑑,同上著,第276頁)。
經查兩造於商議締約之準備階段,上訴人公司對被上訴人施以飛行訓練長達約10月之久,被上訴人必須自費負擔地面課程費用、以及赴美受訓之交通、食宿、訓練費用,且無法兼職以維生,故被上訴人曾詢問上訴人公司,是否於被上訴人完成訓練後僱用被上訴人,而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楊0智則同意於「完成訓練」後僱用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惟上訴人公司辯稱:被上訴人雖取得Hawker BE400機型之證照,但被上訴人於美國模擬機訓練中心第一次考試時,有5項測驗不合格,因此不能認為完成訓練,上訴人公司自得不予僱用云云。然查上訴人公司因長期對被上訴人施以飛行訓練之故,致兩造建立特殊信賴關係,因此上訴人公司於締約交涉階段即負有對被上訴人之注意義務,於被上訴人詢問是否於訓練完成後獲僱用時,上訴人公司即應依誠實信用之方法,向被上訴人說明將以「經美國模擬機訓練中心考核結果全部及格」為僱用被上訴人之重要考量因素,以供被上訴人評估是否承擔支出準備締約費用後卻未獲締約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