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若因犯罪而對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共有權利有侵害,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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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若因犯罪而對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共有權利有侵害,得提起自訴
日期2013-01-11類別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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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21號刑事判決要旨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刑法第二百十條所定偽造私文書罪,其得提起自訴之被害人,並不以文書之真正名義人為限;倘因該項偽造之文書而足以蒙受損害者,即屬本罪之被害人,自得提起自訴。次按:祭祀公業之財產,應為該公業派下員所公同共有,若因犯罪而對於派下員之共有權利有所侵害時,各該派下員自為犯罪之被害人而得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