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登記之效力與相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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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登記之效力與相關認定
日期2023-04-2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3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名簿登記為股東者,倘該登記係偽造或不實,即不能僅以該登記認其對公司之股東權存在。上訴人於事實審主張:大0栗公司為虛偽資本之空殼公司,於84年設立登記之初,13名形式上之發起人並未實際繳納股款;87、88年間之資產負債表明載公司資本總額為零,資本並未到位;84年6月21日存入之五千萬元,乃向金主借用,供驗資證明,同年月23日即提領完畢;訴外人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為大0栗公司之實質出資股東,因當時法令限制,故以借名股東及人頭股東方式規避,張0軍等人根本未取得大0栗公司之股份,自非屬該公司股東等語,並提出周0來會計師之陳報狀、游0龍之聲明書、張0軍及蘇0傳於另案之筆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證。攸關張0軍等人究為大0栗公司之原始股東,或受讓他人股權,或為借名登記之出名人,大0栗公司之股東名簿登記有無不實,渠等對大0栗公司之股東權是否存在,係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判決恝置不論,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