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銀行法之違法吸金案件態樣之法律解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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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銀行法之違法吸金案件態樣之法律解釋適用
日期2023-09-07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要旨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同法第29條之1又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而以非銀行業之違法吸金,除侵害人民財產法益外,並對於社會秩序之安定妨害甚鉅,且觀諸近年來,違法吸金案件層出不窮,犯罪手法亦推陳出新,例如透過民間互助會違法吸金,訴求高額獲利,或者控股公司以顧問費、「老鼠會拉下線」,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或以高利息與辦講座為名,或者以保本保息、保證獲利、投資穩賺不賠等話術,推銷受益契約,吸金規模鉅大,對於受害人損失慘重(參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於民國108年4月17日之修正理由說明)。可徵違法吸金行為,如以返還本金或高於本金之利益,招攬引誘不特定多數人投資,或已加入之投資人明知投資內容係屬訴求高額獲利,雖以舉辦講座、說明會為名拉下線等話術推銷以投資一定金額後,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晉升階級而參與發展組織之資格,並收取回饋金、退費金額或佣金酬勞而為吸金型態之「純資本運作」組織情形,既可從該吸金業務經營原始設計之利誘制度中獲取投資利得以外之獎金或其他報酬者,顯非單純投資獲利之訊息或經驗分享,應認即屬違法吸金業務之行為。而上開所規定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其中「紅利、利息、股息」應屬例示性質,「其他報酬」則屬概括性補充規範,且以當今社會經濟發展迅速,經濟活動形態多元,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運而生,因投入資金而獲取利益之態樣繁多,已不限於單純之紅利、利息及股息等固定態樣,是於解釋適用該條所定之其他報酬時,不應限定須在存續期間內依本金一定比例當然發生者始認當之,應認凡約定投入資金而可獲得利益回饋,且性質上與前述單純之紅利、利息及股利有別者,均歸屬於其他報酬之範疇。查依原判決所認定本件資本運作組織之運作模式,乃係向投資者保證其繳納人民幣6萬9,800元而加入後,於次月可立即獲得人民幣1萬9,000元之分配,且將來凡有他人再繳款加入成為其下線,投資者即可分配取得一定比例之收益,且該純資本組織實際運作情形之內部分工並非固定,而係隨階級之晉升而產生變化,並依照招攬下線的人數多寡,大致分為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等5個階級,其中未晉升老總者,主要任務為將純資本運作組織此一制度介紹予他人,勸說投資者前往大陸地區廣西自治區南寧市(下稱南寧),負責投資者於當地之接待、安排食宿及行程等事務;又晉升老總後,需進一步負責向投資者講授包括全面分析(說明純資本運作之起源、概況及為何選在南寧)、框架(加入後所繳納之款項如何分配、如何獲利)、錢保(加入後所繳納之款項如何保管)、跟進(以聊天、串門子等方式,介紹自己加入組織後如何賺得高額財富,以誘使他人加入)及學習(學習如何邀約並接待等發展下線之技巧,以招攬更多下線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等課程。嗣即以此模式安排親友至南寧「上課」後,以參觀五象廣場、東盟會館等建設,及說明介紹朋友加入可獲取獎金、宣稱獲利甚豐及介紹投資制度內容等課程,而招攬加入該純資本運作組織並購買及繳交投資份額,以取得投資會員資格,並因此分別取得招攬下線所獲得之直接提成、間接提成之獎金(詳如附表三所載)等情。是觀諸此種純資本運作之獲利型態,投資者只要投入人民幣6萬9,800元之資金,隔月即可取回人民幣1萬9,000元,亦可分配下線所繳納款項部分,則投資者取回投資款人民幣1萬9,000元,或得以分配下線所繳納款項,是否具有與類似利息、股息、紅利或屬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其他報酬之性質,且原判決既認定本件純資本運作制度,係對不特定多數人誘以加入後,次月即可領取逾投資本金4分之1之退回款(即1萬9,000÷6萬9,800=0.27,逾4分1回饋金)、分配下線佣金等報酬,而使不特定人產生可快速獲得高額收益之信賴感,參與拉下線獲取高額報酬,吸引社會大眾投入資金加入,究其運作本質,雖以純資本運作制度之投資名義型態存在,然既係向不特定之人收受投資款項,並約定給付投資款高額比率之回饋金、介紹下線抽佣等模式運作,是否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而以收受存款論之情形未侔?原判決並未予以釐清,亦未為必要完足之說明,僅於理由參憑閻0華等38人(除温0雯外)所為參與純資本運作組織只能藉由招攬下線以獲得獎金,隔月所退還之人民幣1萬9,000元不是利息之供述,及投資人鄭0勻等人之證述,即認投資者可於次月收取返還原投資款中之人民幣1萬9,000元外,並不會退還其他任何款項,而對外招募下線之「獎金」,則係取自於其本身或下線「有否招攬新會員之行為」而發給,亦無固定利息之給予,與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要件不符等語,稍嫌速斷,並有理由欠備之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