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業務侵占案件之消費寄託金錢是否需原物返還之相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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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業務侵占案件之消費寄託金錢是否需原物返還之相關認定
日期2023-12-1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刑事判決要旨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民法第602條第1項、第6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寄託物為金錢時,當事人如無特別約定,應推定為消費寄託,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受寄人僅負有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義務,不負返還「原物」之義務。縱受寄人事後違反與寄託人間之委託信任關係,延不返還寄託物,亦與侵占罪之要件不相侔,不能論以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