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訴願法第82條第2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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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訴願法第82條第2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之意涵
日期2013-01-30類別行政法類
內文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
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
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
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
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
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
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