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與債之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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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與債之相對性
日期2013-02-0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4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須以占有所有物之人係無占有之合法權源者,始足當之;倘占有
之人有占有之正當權源,即不得對之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又
基於債之關係而占有他方所有物之一方當事人,本得向他方當事
人(所有人)主張有占有之合法權源;如該有權占有之人將其直
接占有移轉予第三人時,除該移轉占有性質上應經所有人同意(
如民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外,第三人亦得本於其所
受讓之占有,對所有人主張其有占有之權利,此乃基於「占有連
鎖(Besitzkette )」之原理所產生之效果,與債之相對性(該
第三人不得逕以其前手對所有人債之關係,作為自己占有之正當
權源)係屬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