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具有公示性之債權得對抗第三人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具有公示性之債權得對抗第三人
日期2013-02-0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7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民法上之法律行為,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
定外,前者於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後者於以公示方法使
第三人得知悉之狀態下,對任何第三人均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如
其法律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縱為債權契約,其契約內
容仍非不得對第三人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又基於一定法律上之原
因而享有占有之權利,亦稱本權;既因占有而具有事實支配標的
物之外觀,自足以表彰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