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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拆屋還地事件有無主張權利失效抗辯而免予拆除之餘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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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2-04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權利失效係源於誠信原則,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已達相當之期間,致義務人產生權利人將不再行使其權利之正當信賴,並以此作為自己行為之基礎,對義務人之行為有應加以保護之情形,而依一般社會通念,權利人如對之行使權利,有違誠信原則者,始足當之。準此,倘權利人僅長時間未行使權利,別無其他足致義務人產生將不再行使其權利之信賴,並據此信賴作為嗣後行為之基礎,而應予以保護者,即難認有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查被上訴人非有權占有系爭土地,而承0宮建築於上訴人購買系爭土地之前,上訴人購買系爭土地時已知系爭土地為承0宮占用,嗣後三0大飯店興建時,及承0宮擴大占用面積、進行翻修時,上訴人均未為任何處置,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惟上訴人身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縱在相當期間內一再不行使其所有權,究造成何種特殊情況,足以引起被上訴人之正當信任而以為上訴人不欲行使其權利?尚有未明。又被上訴人既自始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且一再擴建、改建,縱上訴人未積極要求被上訴人拆除系爭建物,倘未致被上訴人因此產生信賴,並據以為嗣後行為之基礎,而有應予保護之情事,能否遽認上訴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因權利失效而不得再行使?亦非無疑。乃原審未詳加細究,僅以上訴人長期未對被上訴人占用系爭占用土地為任何處置之情事,即認被上訴人已信賴上訴人不反對其占用系爭占用土地,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自有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