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買賣物之瑕疵解除契約合法與否及返還買賣價金等相關請求有無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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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2-04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4號民事判決要旨
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查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第3項分別約定:「除另有約定外,乙方(即被上訴人,下同)保證自驗收完成日起24個月(保固期間)內,乙方交付之產品本身(不包含甲方〈即上訴人,下同〉所外購之第三方產品及軟體)品質無任何影響正常使用之材料或人工方面的瑕疵」、「如於保固期間内發生產品品質瑕疵,乙方負責維修不收取任何費用;……但如因外力因素造成之損害、錯誤、或故障【包括但不限於因甲方(或其客戶)之不當使用、未履行必要之預防性維護、正常耗損、天災、火災、水災、或其他類似情形、或任何非乙方人員或乙方授權之人對產品所為之調整、修理或維護、或使用非乙方供應之零組件所產生之問題】……乙方均不負保固責任」,已明確約定系爭車床若在保固期間內發現有影響正常使用之瑕疵,除非係因上訴人操作不當或使用非被上訴人所供應之零組件所生問題,均屬被上訴人應負保固責任之範圍。而關於震刀痕瑕疵部分,無論係由上訴人抑或被上訴人當時員工施柏全使用系爭車床,其成品均會出現震刀痕情形,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兩造亦不爭執在第一審勘驗程序,經上訴人員工王0騏以3號刀具操作系爭車床時,該成品有震刀痕,似見在被上訴人未爭執所使用材質、刀具或操作不當之情況下,兩造正常使用系爭車床,均會出現震刀痕情形。果爾,能否謂該震刀痕係因切削角度、使用材質所致,非屬系爭車床之瑕疵,顯滋疑義。原審就此未詳加調查審究,遽認上訴人無法證明系爭車床存有瑕疵,尚嫌速斷。
其次,上訴人在原審一再主張系爭車床生產之產品具有震刀痕,係其使用不鏽鋼材料加工生產「端面」產品始有機會知悉,屬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無從適用民法第356條視為承認受領之物;且系爭車床交機時並未安裝刀具及刀座,未實際試車進行切削加工,無從發見震刀痕等語。此攸關上訴人有無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系爭車床,核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取捨意見,逕認震刀痕非屬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上訴人已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亦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