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法第101條第1項擬制條件成就包括故意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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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第101條第1項擬制條件成就包括故意不作為
日期2013-02-08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
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為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明定。
所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雖不以作為為限,不作為亦
包括在內,惟均須具有阻卻條件成就之故意,始足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