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借貸契約屬要物契約;當事人對訴訟外自認仍須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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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借貸契約屬要物契約;當事人對訴訟外自認仍須舉證
日期2013-02-08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66號民事判決要旨
查金錢借貸契約,固屬要物契約,應由貸與人就交付金錢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惟若貸與人提出借用人自己製作之文書已載明積欠借款之事實者,應解為貸與人就要物性之具備,已盡舉證責任。且當事人之一造主張之事實,他造對之曾於訴訟外為承認,該當事人雖不免其舉證責任,但他造所為訴訟外承認之事實,並未排除其證據能力,法院仍應依調查證據之程序使當事人為辯論,而作為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