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民事法院審理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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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事法院審理之範圍
日期2013-02-08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事訴訟採不干涉主義,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故成為法院審理具體個案範圍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當事人決定之,法院不得逾越當事人特定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範圍而為裁判,否則所為判決即屬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