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刑事程序所調查審認之事證,於獨立之民事程序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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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程序所調查審認之事證,於獨立之民事程序無拘束力
日期2013-02-08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9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於獨立之民事訴訟程序固無拘束力,然民事法院對於當事人就待證事實,舉刑事訴訟中所使用之證據為其立證方法者,倘確屬重要,即應予以調查,以決定其取捨,並記明於判決,如有未記明於判決之情形,即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所謂之判決不備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