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數宗訴訟之訴訟標的綜為同種類為判決時仍應各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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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數宗訴訟之訴訟標的綜為同種類為判決時仍應各自認定
日期2013-02-08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52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相同原告對於相同被告,主張有二以上相互獨立之訴訟標的,以二以上之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就各該訴訟標的及聲明均為判決之單純合併,該數宗訴訟之訴訟標的縱為同種類,惟既相互獨立,法院就該數宗訴訟合併為判決時,何者勝訴,何者敗訴,仍應分別就各訴之內容定之。查上訴人以一訴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系爭支票三紙之票款,其性質核係對於被上訴人合併提起三宗給付票款訴訟,原判決駁回上訴人逾一五號確定判決金額本息之請求,惟未區分上訴人就各紙支票所得請求或不得請求之金額,無法釐清各紙支票審理及將來既判力範圍,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已難謂洽。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須訴訟標的經確定之終局判決裁判者始有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