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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中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口授遺囑意旨違者無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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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4-05 | 類別 | 家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要旨
民法第1194條所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乃在使見證人之一人依遺囑人口述之遺囑內容加以筆記,並由見證人宣讀,以確定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相符,講解之目的則在說明、解釋筆記遺囑之內容,以使見證人及遺囑人瞭解並確認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真意相合,最後並須經遺囑人認可及簽名或按指印後,始完成代筆遺囑之方式。是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確保並得為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查證人李0青證稱:「因為他遺囑內容蠻多的,所以有先討論給我一個內容,由我先寫好」、「因石0來財產很多,所以在做以前,白律師有做一份財產目錄…」、「(問:你在原審證述說財產內容滿多的,所以有先討論好給我一個內容,是誰給你內容?)白律師有給我一個財產目錄的內容,就是這個內容」等語,又證人白0堯證稱:「我是請石0鑫與石0來先確定好想法,我再去整理財產明細表,所以我不是直接跟石0來直接接洽」、「(105年3月4日當日遺囑人如何口述他的遺囑?)因石0來財產蠻多的,所以李0青將各筆財產與石0來確認各筆要分配給誰,…有時候的問法是一筆一筆跟他做確認…」等語,似見因石0來財產眾多,系爭遺囑之內容係由白0堯依石0鑫告知之內容事先撰擬,再由李0青就其內容詢問石0來,石0來似未告知李0青其財產分配方式。而證人白0堯雖證稱:「…石0來會表示意見,如果不同意,就像是105年3月4日有要變更105年2月3日的遺囑內容,石0來就會跟我們說他希望這筆要給其他的繼承人」、「(問:105年3月4 日,在場之人有誰?請證人簡述一下當天流程?)石0來、石0鑫、我、李0青、劉0成、闕0逢,原本這天是要辦105年2月3日所完成的代筆遺囑的認證,但因為當天石0來的想法有改變,這份105年2月3日寫的這份就作廢,才在105年3月4日重新再寫…」等語,似見石0來係105年3月4 日變更同年2月3日之遺囑內容。惟被上訴人在原審具狀陳稱:「105年2月3 日下午…,訴外人白0堯律師、見證人李0青、闕0逢、劉0成、被繼承人石0來及…石0鑫等六人約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要作代筆遺囑的認證,…被繼承人石0來在公證人詢問時,表示要更改部分遺囑內容,…而未完成遺囑之認證」,則石0來究係於105年2月3日表示要變更該日撰寫之遺囑,抑或同年3月4日始表示變更?石0來究有無口述遺囑意旨?顯非無疑。另依系爭遺囑認證事件詢問筆錄記載,士林地院公證人似先後5次與石0來確認00號及00之0號房屋分配與石宗寶,該2筆房屋坐落之土地(含661地號)則由石0豐等4人各分配4分之1,石0來並稱房屋及坐落土地分開分配係擔心子女賣掉等語,似此情形,能否認係公證人合併詢問10號及12之1號房屋致石0來混淆?亦滋疑義。則系爭遺囑做成之過程實情如何?石0來究有無踐行口述遺囑之法定方式?非無再予詳加斟酌審認之必要。原審就此未詳加調查審認,徒以公證人因合併詢問00號及00之0號房屋及坐落土地之分配方法致生混淆,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自有可議。又上訴人在原審陳稱:石0來未向李0青等3人口述遺囑內容,應傳喚其餘兩名見證人闕0逢等2人到庭作證,並隔離訊問,始有助於證明系爭遺囑有無符合民法第1194條規定等語之真意為何?是否聲請訊問上開證人之意?原審就此未予闡明,令上訴人為必要聲明及陳述,即遽為其不利之判斷,不無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