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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代筆遺囑之是否未踐行講解宣讀遺囑程序而於個案訴請確認遺囑無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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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4-05 | 類別 | 家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之規定,固應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並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始符合其方式要件。其中見證人於宣讀筆記內容後所為之講解,係使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易於了解及確認宣讀之筆記內容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相符,以確保遺囑人最終意志之實現。惟所謂講解,非必限於宣讀全部筆記內容後始得進行,且其方式及說明程度亦無限制,倘於宣讀過程中以言詞提示遺囑人及其他見證人確認已了解筆記內容,參照遺囑人之智識、身心狀況及遺囑作成之全部過程,堪認遺囑人之真意已得確保者,不得僅以其講解時未就筆記內容為詳盡解說,即認其代筆遺囑因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俾能符合立法目的,確保遺囑人最終意志之實現。本件系爭遺囑係經遺囑人吳0胤同意指定劉0英等3 人為見證人,由吳家胤親自口述遺囑內容後,經劉0英筆記並宣讀、確認是否與吳0胤口述意旨相符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觀諸系爭遺囑載明遺囑人吳0胤「係教職退休,可清楚表達本人意願」,及見證人陳0霞、程0滿於事實審證稱吳0胤於劉0英複述筆記內容及詢問吳0胤之意思是否即為複述之內容時有點頭,或回答是等語。倘劉0英於宣讀過程中曾以言詞向遺囑人確認是否與其本意相符,且其內容依遺囑人之智識及精神狀況亦得理解,能否猶認為代筆見證人劉0英於宣讀時未向遺囑人及見證人為任何講解,其代筆遺囑欠缺法定方式?已非無疑。再參以原審勘驗遺囑人於系爭遺囑作成後另於104年1月14日錄製自述錄影光碟之筆錄,載明遺囑人表明自己是在非常清醒的狀態下錄製影片等情,倘吳0胤係在精神狀況正常下製作系爭遺囑,依其為教職退休人員之智識水平,劉0英於複述筆記內容過程如已以言詞向吳0胤確認與其本意相符,是否尚不足以確保遺囑人最終意志之實現,而應認其為無效?亦非無斟酌研求之餘地。乃原審未予調查明晰,並說明心證所由得,僅以代筆人劉0英未於宣讀筆記內容時另為詳細說明及解釋遺囑意旨之講解程序,即認系爭遺囑與法定要式不符,應屬無效,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論斷,自有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