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不當得利事件關於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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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不當得利事件關於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分配
日期2025-04-10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基於給付而受利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之給付目的而言,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而無法律上原因之消極事實,本質上固難以直接證明,然原告仍應先舉證被告受領訟爭給付之事實(或為被告所不爭執),再由被告就其所抗辯之原因事實為具體之陳述,使原告得就該特定原因事實之存在加以反駁,並提出證據證明之,俾法院憑以判斷被告受利益是否為無法律上原因。如該要件事實最終陷於真偽不明,應將無法律上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難之危險歸諸原告,尚不能因此謂被告應就其受領給付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受領系爭款項,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其主張之事實核屬給付型不當得利,依上說明,自應由其就給付欠缺目的負舉證責任。上訴人抗辯:伊前曾貸與金錢予被上訴人,伊受領系爭款項之原因事實,係被上訴人償還欠伊貸與之借款等語,似就其所抗辯之原因事實為具體之陳述,而被上訴人不能證明基於消費借貸關係而交付系爭款項予上訴人,為原審所認定,充其量亦僅能認該特定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乃原審竟以上訴人不能證明系爭款項係被上訴人用以清償借貸之欠款,逕謂被上訴人就交付系爭款項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已違背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