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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遺產分割事件混雜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數額之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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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4-11 | 類別 | 家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31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而遺產如何分割,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繼承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意願、遺產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關於陽0蘭所遺○○○路房地現況係由陽光曦及其家人住用,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被上訴人及陽0耀、陽0麗於事實審均主張:○○○路房地應分割由陽0曦單獨取得,並以金錢補償其他繼承人等語;陽0曦亦曾表示伊對第一審判決將○○○路房地分割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維持共有並無意見,○○○路3段房地應分割由伊單獨取得等語。而陽0曦於事實審所提分割方案雖主張○○○路房地應變價後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價金,惟該方案並未將○○○路3段房地納入遺產為分割;陽0曦更一再強調該房地應歸屬其與被上訴人公同共有。則能否謂陽光曦於原審將○○○路3段房地納入陽0蘭遺產惟未分割予陽0曦取得時,其仍無意願就○○○路房地為原物分配,即滋疑問。原審未闡明令陽0曦敘明其真意或為補充,遽認其無意願分配取得該房地所有權,進而命為變價分割,自屬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查原審先謂被上訴人得請求分配陽0蘭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即1,249萬407元;繼謂該債務以陽0蘭所遺如附表編號5至10所示存款清償後有不足,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平均負擔,是否矛盾,案經發回,應併注意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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