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法院就不動產為查封登記後訴請履行移轉登記是否為給付不能?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法院就不動產為查封登記後訴請履行移轉登記是否為給付不能?
日期2025-04-1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98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查本件係於第一審判決後,始發生系爭房地被查封之事實,原審未於審理過程闡明上訴人另為其他請求或主張,已有違法院之闡明義務。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為法院之職責,而所謂給付不能乃以債權人得向債務人為請求,債務人有應其請求而為履行之義務為前提。本件上訴人主張依繼承、系爭協議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法院應依辯論主義之審理原則就當事人事實上之陳述,依調查證據之結果確定上訴人對陳0鳳有無系爭協議履行請求權存在?被上訴人有無履行之義務?再判斷被上訴人就該給付是否已陷於不能之狀態。乃原審未遑詳求審認,逕以上開理由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即有認定事實未臻明確之失,自屬速斷。
㈡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查,給付不能為私法上之概念,係指債權成立後,債之履行在物理上或社會觀念上不可能而言;至不動產登記則屬公法上之行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查封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僅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何以該公法上之登記障礙,構成私法上之給付不能,案經發回,宜併注意研究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