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巷道通行前若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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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巷道通行前若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日期2025-04-15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故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倘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而喪失其原有功能或無持續供公眾通行之狀態存在,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固應檢討並廢止該既成巷道;惟在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或依申請廢止前,仍不得否認該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查系爭土地該當既成道路之要件,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現仍為巷道之一部分,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在被上訴人未證明主管機關已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系爭範圍之巷道前,系爭土地仍不失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上訴人本於系爭巷道管理機關地位,於系爭範圍鋪設柏油,能否謂其構成無權占有,被上訴人得逕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中段規定訴請其除去柏油路面,交還土地?尚有疑義,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