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主張民法第87條第1項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涉及舉證個案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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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主張民法第87條第1項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涉及舉證個案事實而定
日期2025-04-16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要旨
民法第87條第1項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亦即表意人與相對人均明知其互為表現於外部之意思表示係屬虛構,而有不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之意,即足當之。查傅0惠於系爭紀錄上將其名「娟」字手寫改為「絹」,及將移轉期限「三至四年」手寫改為「五年」乙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似見傅0惠已閱覽系爭紀錄並依其意思修正其內容,果爾,能否以傅0惠未於系爭紀錄簽名為由,逕認其無受系爭協議拘束之意思?非無再予研求之餘地。原審未遑推闡明晰,遽認傅0惠上開改寫、訂正並非簽名,無受系爭協議拘束之意思,進而推論上訴人對傅0惠並無系爭協議之債權,自有可議。又傅0惠於系爭紀錄所載履行期(106年6月19日)即將屆至前,於同年月3日將000地號土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其女陳0秀乙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又依證人即系爭協議之紀錄人陳0輝於第一審證述開會時阿嬤及2位姑姑均在場等語,倘其所證為真,陳0秀確實在場,是否不知系爭協議內容?其2人間是否確有買賣之合意?約定之價金為何?是否確有價金之給付?均滋疑義,此攸關上訴人上開請求是否有理由,自應詳予探究。傅0惠與陳0秀間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既有未明,原審未遑查明,逕以上訴人無從干預000地號土地之買賣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遽謂其請求確認上開行為無效、代位請求陳0秀塗銷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系爭協議請求傅0惠移轉該土地所有權登記,均無理由,亦嫌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