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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次順序繼承人於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即已死亡不生拋棄繼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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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4-25 | 類別 | 家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要旨
一、本件再抗告人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聲明拋棄伊對訴外人徐0麟之繼承權,經該院司法事務官(下稱司事官)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原法院即少家法院合議庭以:徐0麟於民國112年9月7日死亡,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於同年11月20日拋棄繼承,無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三順序繼承人徐0田於徐0麟死亡時尚生存,為徐0麟之法定繼承人,徐0田於同年月13日死亡,由再抗告人再轉繼承徐0田對徐0麟之應繼分,再抗告人非徐0麟之繼承人,不得以徐0麟之遺產嗣因徐0田死亡而由其再轉繼承為由,聲明拋棄其對徐0麟之繼承權。司事官駁回再抗告人之聲明,並無違誤,因而維持司事官所為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三、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先順序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於其等均合法拋棄繼承權時,次順序繼承人始得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前段規定固明。惟次順序之繼承人倘於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即已死亡,斯時其業無權利能力,無從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自不生由其繼承後,再由其繼承人拋棄其對被繼承人繼承權之問題。查再抗告人之被繼承人徐0田為徐0麟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徐0麟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於徐0田死亡後始拋棄繼承,且無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原裁定所認定。則徐儀麟死亡後,雖本應由第三順序之徐0田繼承,然徐0田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已死亡,無從承受徐0麟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亦不生再抗告人以再轉繼承為由聲明拋棄其對徐0麟繼承權之問題,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