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給付工程款事件中關於合意終止承攬契約後工程款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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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給付工程款事件中關於合意終止承攬契約後工程款應如何認定
日期2025-05-0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30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按當事人合意終止承攬契約後,倘未另有約定,契約當然向後失其效力,定作人僅需就契約終止時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給付報酬;而承攬契約關於工程款分期給付,係屬付款方式之約定,與工程完成比例未必相當承攬人於契約終止後,自不得逕憑原分期付款之約定主張定作人應給付工程款。證人即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技師林0侃於事實審證稱: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時,係按照系爭契約約定的總價,以及在取得使用執照以前依契約應付款的金額,計算出被上訴人已完成第一期工程佔完工比例79.93%即1,131萬元,並非實際計算結構體所使用材料數量與契約約定施工數量之結果等語,倘若非虛,則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非就建物現況進行估驗,其結論不能採用等語,是否毫無足取,即非無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說明上開鑑定報告書之估價方式及結果何以可以採取之理由,逕憑該鑑定報告書認定系爭工程已完成部分之工程款為1,131萬元,爰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已有可議。
㈡次查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112年11月21日鑑定報告書記載其鑑定標的物之建物分A、B兩棟,該報告附件之標的建物位置圖、現況平面、契約施工圖、現況照片及費用估算表亦均包括A、B建物在內。則該公會鑑定標的建物價值為886萬8,192元,是否僅限於A棟建物,攸關該鑑定結論是否可採 ,自應究明。原審未詳查審認,亦未闡明使兩造充分表示意見,遽認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上開鑑定標的僅有A棟建物,其鑑定結論不足採取,並屬速斷。又被上訴人就系爭工程已完成部分之工程款數額,既尚待事實審調查審認,其得否對上訴人為請求及其金額即有未明,自應將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廢棄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