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訴訟外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他人所為私鑑定之證據評價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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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訴訟外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他人所為私鑑定之證據評價及效力
日期2025-05-0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41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按當事人一造於訴訟外自行委託具有特別學識經驗之人,就其專業領域提供相關經驗法則之意見或說明,而以書面報告提出於法院,以供事實認定之用,僅係「私鑑定」。因其非由受訴法院選任鑑定人命行鑑定,亦無涉親身見聞待證事實,與民事訴訟法所定之鑑定或人證,均屬有別,除經他造同意外,原則上不許將私鑑定之報告與法院囑託之鑑定意見等同視之。當事人如將之作為書證使用,因民事訴訟法就書證之種類未設限制,雖不能否定其證據能力,但該報告書既係當事人一方所提出對其有利之證據,在客觀性或中立性方面,不免有減損其證據價值之虞,如法院認須借重專門知識以資裁判,又別無其他適切之證據時,為確保私鑑定之報告書具有適格性、中立性及專門知識之妥當性,非不得依提出報告書之當事人或他造當事人之聲請,傳訊該報告書之製作人,就報告書成立之真正及其內容訊問或發問,藉以保障他造當事人之防禦權並使法院能正確掌握該報告書之內容。倘踐行上開證據調查程序後,認為仍不足解消上開疑慮,或對該報告書內容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之事實尚有疑義,亦不能僅因當事人一造已提出私鑑定之報告書作為書證,即駁回他造訴訟上鑑定之聲請
㈡查:世0事務所之估價報告書,係由被上訴人於訴訟外自行委託,僅屬私文書性質,上訴人於事實審即抗辯估價過程未給予其參與或表示意見之機會,又一再爭執世0事務所出具估價報告有勘估標的相互毗鄰情況與事實不符、案例挑選替代性欠佳、個別條件之評估基準不妥、比較法調整過程顯有異常、土地開發分析法之評估基準認定錯誤等節,攸關該報告是否具備中立性及估價專門知識之妥當性,原審未踐行上開調查證據程序,賦予上訴人當場質問該報告製作人之機會,以保障其防禦權,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已有重大瑕疵,並就上訴人上開重要防禦方法,疏未審認澄清,說明取捨意見,復未究明何以世0事務所勘估系爭土地於107年12月之價格,即為上訴人於同年3月出售系爭土地時之合理市價,徒以上開理由,逕採信世0事務所之估價報告,並否准上訴人鑑定系爭土地價格之聲請,遽認上訴人將系爭土地以低於市價之2億5000萬元出售,致國0公司受有損害,亦難謂無判決不備理由及違背證據法則之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