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向醫療財團法人機構請求退職金應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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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向醫療財團法人機構請求退職金應如何判斷
日期2025-05-01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50號民事判決要旨
㈠查系爭章程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董事總額之五分之四由主管機關遴聘…」、第9條規定「本法人董事會及監察人之組織、職權、董事、董事長、監察人之遴選資格、選聘與解聘程序、會議召開與決議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由本法人另以章則定之,並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已規定董事係選聘而來,則董事長與被上訴人間應為委任而非僱傭。次按薪資處理原則第2點第6款規定「薪資:指財團法人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是薪資應具經常性給與之性質。查系爭退職金為上訴人退休時,經被上訴人董事會作成系爭決議而給付等情,為原審所認定,則系爭退職金僅為一次性發放,並非經常性給與。上訴人復抗辯系爭退職金應屬非經常性給付之性質云云。果爾,系爭退職金之性質究竟為何?能否因被上訴人係比照系爭工作規則第85條第1款有關退休金給付標準,給付上訴人系爭退職金,即認該退職金與退休金性質相同,而屬延期後付之薪資?尚滋疑義,原審未詳查審認,遽認系爭退職金為延期後付之薪資,已嫌疏略。
㈡次查系爭工作規則第14章「退休」,其第83條、第84條、第85條分別規定自請退休、強制退休及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並於第86條規定「董事長及執行長、副執行長之退職酬勞依董事會之決議辦理」,此經衛福部函覆修訂系爭工作規則第83條至第88條條文乙案悉。似對被上訴人於系爭工作規則內規定由董事會之決議酌定董事長之退職酬勞乙節,未表示反對。按財團董事會之決議,為董事之行為,如有違反捐助章程時,依民法第64條規定,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無效。是財團法人董事之行為或董事會之決議,除因欠缺決議成立要件,或因合於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之情形外,並非當然無效。則被上訴人董事會於102年10月18日依系爭議事章則第2條第2項第14款及系爭工作規則第86條規定,作成同意從優發給上訴人退職金之系爭決議,究有何決議欠缺成立要件而不成立,或合於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之情形?原審並未說明系爭決議有何當然無效之原因,遽以被上訴人未訂有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董事長退職金給付基準,其董事會無權決議發放退職金予上訴人,系爭決議即無效,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