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債務人遲延給付時,債權人須定相當期限催告,始有契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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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債務人遲延給付時,債權人須定相當期限催告,始有契約解除權
日期2012-07-22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99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係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故債務人遲延給付時,必須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而債務人於期限內仍不履行時,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債權人為履行給付之催告,如未定期限,難謂與前述民法規定解除契約之要件相符,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規定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