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妨害性自主罪刑認定與補強證據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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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妨害性自主罪刑認定與補強證據取捨
日期2025-05-23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刑事判決要旨
    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裁量、判斷,並不悖乎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已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無違法可言。  
    又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舉證或查證均屬不易,除被害人之陳述本身以外,固須補強證據,但所謂補強證據,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無論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祇須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關聯性,且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能保障實質證據之真實性,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
    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所為不利於己部分之供述,佐以A女、B女、證人即社工曾○○之證詞,參酌卷附米蘭汽車旅館入住資料、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精神科精神鑑定報告(下稱精神鑑定報告)等證據資料,經相互比對、勾稽,而為前揭事實認定。並對上訴人所辯:其未對A女強制猥褻;其不知B女有心智缺陷,亦未對B女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云云,經綜合調查證據結果,認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亦已依據卷內資料,詳加指駁。且進一步說明:依精神鑑定報告所載,B女之表現符合智能不足之診斷標準,其全智商平均分數為55,為「中度智能不足」等語。參以上訴人自承:我跟B女住隔壁,有2、30年,我跟她有熟悉;社工曾○○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與B女對談過程中,不用很久,就可以感覺出B女的智力狀況與一般人相較是比較低落,我必須用很簡單的話跟她解釋,她才有辦法理解我的話各等語,堪認B女為有心智缺陷之人,且上訴人知悉其情之旨。可見原判決係綜合卷證資料認定犯罪事實,並非單純以A女、B女指訴為唯一依據。原判決所為論敘、說明,尚與經驗法則無違。依上開說明,不能任意指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