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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違反醫療法案件之構成要件及個案罪刑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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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6-19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於106年5月10日修正,修正理由略謂:為擴增對醫護人員安全之保障,而將條文內之「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列入保障處罰要件,此項規定之不法構成要件中,強暴、脅迫、恐嚇,乃例示規定,均屬妨害醫事人員意思自由之方法,並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作為補充概括規定加以規範。次按所謂強暴者,係指使用有形之暴力而言,至於脅迫之意,則指以言詞或舉動,顯示加害他人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而得加以威脅或逼迫。而恐嚇者,係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將加惡害之旨通知被害人為其成立要件。故所謂強暴、脅迫、恐嚇,應係具有強制性質之方法或預告施加惡害之威脅手段而言,而該條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依例示性規定之立法方式,應為相同解釋,倘與該例示之強暴、脅迫或恐嚇有同等危害性,具有妨害他人意思自由之不法內涵之行為態樣者,即屬之。查:案發當時告訴人李0儀正在為被告施打針劑抗生素,其他護理人員亦在各自執行發藥之醫療業務,被告對告訴人李0儀大聲咆哮、辱罵,因而使告訴人李0儀因心生畏懼、壓力,致無法繼續為被告進行後續醫療行為,且被告多次按壓服務鈴及持續大聲咆哮之行為,亦令其他在護理站內之護理人員被迫中斷原本醫療業務,進而處置被告按壓服務鈴之擾亂行為,堪認已影響告訴人李0儀及其他護理人員之意思自由,並對其等醫療業務造成妨害,自該當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所定以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構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