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針對量刑提起三審上訴有無判決違背法令之空間? | ||
---|---|---|---|
日期 | 2025-06-30 | 類別 | 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罰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而刑事責任復具有個別性,因此法律授權法院依犯罪行為人個別具體犯罪情節,審酌其不法內涵與責任嚴重程度,並衡量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之實現,而為適當之裁量,此乃審判核心事項。法院在法定刑度範圍內裁量之宣告刑,如其量刑已符合刑罰規範體系及目的,於裁量權之行使無所逾越或濫用,即屬適法妥當,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又司法院建制之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係為統計分析法院對於同類型個案之量刑情形,供作法官審判量刑之參考,惟個案犯罪情狀有別,尚難據該量刑資訊系統以勾選、輸入相關條件查得之資料及他案量刑情形,即據以拘束法院對個案量刑裁量權之行使,或進而指摘法院之量刑或所定執行刑為違法;亦不得比附援引他案之量刑情形,指摘本案量刑失當而違背罪刑相當原則,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判決已綜合考量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事項,說明第一審以上訴人正值青年,且在另案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仍不知珍惜緩刑寬典,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竟圖藉加入犯罪組織獲取報酬,對社會治安及人際信任均造成危害,更使詐騙所得有難以追查之可能;惟念其犯後於原審已坦承犯行,兼衡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均不構成累犯)、參與角色,犯後態度及其年齡、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在罪責原則下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說明第一審對上訴人犯行量定之刑罰,尚屬允當,而予維持。核其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又基於個案拘束原則,自不得比附他案之量刑或司法院建置之量刑資訊,執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論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