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 | 債務承擔涉及數種類型債務及數筆債務時個案應如何認定及舉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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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7-03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59號民事判決要旨
本院廢棄原判決之理由:
㈠按債務承擔,不論為免責的債務承擔或約定之併存的債務承擔 (重疊的債務承擔) ,固非要式行為,惟仍須第三人與債權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其契約始告成立,並因而將債務移轉於該第三人,而發生承擔債務之效果。又認定事實,應憑證據,法院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不僅應與卷內資料相符,且必於訟爭事實有相當之證明力,不能以單純論理為臆測之根據,而就訟爭事實為推認判斷。
㈡查:A借款係黃0銘向被上訴人所借貸,124號本票則係彭0梅簽發交付黃寶銘,均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原審先認黃0銘持124號本票與被上訴人換票以擔保A借款債務,彭0梅為交換被上訴人持有之124號本票,始與上訴人共同簽發系爭200萬本票,又認上訴人母女為承擔A借款債務而共同簽立系爭200萬本票。就系爭200萬本票之原因關係,前後論列不一,已有可議。上訴人母女雖共同簽發系爭二本票交予被上訴人,然上訴人否認124號本票與系爭200萬本票係擔保同一債務,亦無與彭0梅有共同承擔A借款債務之意思。且依證人過乃凱之證述:彭0梅當時很缺錢,只要有人借她錢,條件不要太離譜,彭0梅認為將來可取得訴外人楊0土之遺產,才會答應被上訴人要求加開系爭200萬本票的條件,似見上訴人母女共同簽發系爭二本票交付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始允以交付借款90萬元予彭0梅。倘若無訛,其與黃0銘及彭0梅之證詞,似均不能證明上訴人母女與被上訴人間有何成立免責債務承擔契約之事實。佐以被上訴人自承彭0梅非A借款債務之當事人,原審復認定被上訴人嗣於106年間持124號本票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似見黃0銘並未免除彭素梅積欠之200萬元債務。果爾,何以彭0梅僅因積欠黃0銘之債務未還,欲向被上訴人借款100萬元(實際付款90萬元),即有另行承擔A借款債務本息之意思,致其與上訴人需超額負擔高達250萬元本息債務(即系爭200萬本票債務及系爭150萬本票其中50萬元本息部分),亦欠缺理由充足之推論關係。原審未遑細加斟酌,進一步深究,並說明兩造間如何達成由上訴人及彭0梅共同承擔A借款債務本息之合致意思表示,徒以上開理由,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自嫌速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