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工程款請求債權、時效中斷與否是否有承認債務之相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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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工程款請求債權、時效中斷與否是否有承認債務之相關認定
日期2025-07-04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08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消滅時效,因承認而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此觀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29條第1項第2款、第137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上開法文所規定之承認,係指時效完成前,債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僅因債務人之一方行為而成立,無須得他方之同意。而承認之方式,無須一一明示其權利之內容及範圍等,以有可推知之表示行為即為已足。查上訴人所提系爭聯絡單記載:「我司於108年4月份提送工程尾款請款單予貴公司(即被上訴人),經多次電話聯絡請款事宜,貴公司皆回應跑流程中,待餘料查核後在與我司聯繫……」、被上訴人於系爭電子郵件稱「……因有些資料需花時間整理及核對……資料尚未齊全,以下有幾點需再整理及釐清:1.變更後型鋼剩餘料(材料由本公司提供)、2.材料多進24T鋼板但未使用(應扣回)、3.相關變更結算、4.本案至今尚未與業主結算保留款。因本案需再檢視施工圖及進料資料方能確認……真的不好意思」等語,被上訴人似未否認上訴人就系爭工程變更後尚有工程款,僅表示尚待其結算金額若干。果爾,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電子郵件中雖未明示工程尾款請求權之內容及範圍,惟得間接推知兼有承認該尾款請求權存在之意思,伊工程尾款請求權時效,應於斯時中斷,重行起算2年等語,是否毫無足取,自有詳加研求之必要。原審就此未予調查審認,徒以被上訴人於系爭電子郵件中就系爭工程變更追加後之結算款項金額尚有爭議,遽認其無承認是項債務之意,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