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中途離席關於決議能否訴請撤銷之相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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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中途離席關於決議能否訴請撤銷之相關認定
日期2025-07-04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20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農會為法人,並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農會法第2條、第28條前段定有明文,堪認農會應屬社團法人性質,倘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自有民法第56條規定之適用。又民法第56條第1項但書關於出席之會員代表須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當場表示異議,始得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之規定,係為防止出席之會員代表事後任意翻異,致有礙法人營運之決策與推展;而出席會議屬事實行為,於中途退席,並不影響出席人數之計算,為避免已出席之會員代表恣意以退席方式更易會議結論,影響法律安定秩序,自亦應以該退席之會員代表已循正當程序當場表示異議以糾正召集程序、決議方法之違失,為其得訴請撤銷決議之前提要件,此尚與未出席之會員代表,因不能事先預知決議有違反章程或法令情事,且無法當場表示異議,而應許其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撤銷會議決議之訴之情形迥異。
   查柯0豪等7人所簽署系爭同意書,已交予系爭大會之選務人員,其中柯0豪係於系爭出會決議作成前即經郭進源要求出場迴避,嗣後未再進場即離去,其餘則於系爭出會決議作成後自行決定於投票前離開會場,均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果爾,柯0豪等7人似非未出席之會員代表,而係已出席卻中途退席之人,參以黃0鴻自承:邱0利曾來電通知伊等回去投票,伊等因認柯0豪已被違法出會,僅剩11人同意採行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其餘會員代表應該不會支持,故自行判斷會員大會不會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而決定不回去投票等語,則柯0豪等7人是否不能預見系爭大會將不採用其等原欲主張之選舉方法?倘柯0豪等7人未被限制或剝奪參與表決權限,仍決意中途離席、經要求仍不返回會場,事後再以決議方法違反法令、章程為由,訴請撤銷系爭當選決議,是否合於權利正當行使,而無民法第5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非無研求之餘地。又郭0忠、高0順已於系爭大會當日出具系爭同意書,有該同意書存卷可稽,則原審以其等2人未出具同意書為由,認其等對主席裁示以無記名連記投票法進行選舉原無異議,亦有認定事實與證據不符之違誤。系爭當選決議是否得予撤銷,攸關系爭理、監事及出席代表當選人與板橋農會間系爭委任關係存否之認定。原審未遑釐清,遽謂柯0豪等7人不應受民法第56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制,而得撤銷系爭當選決議,郭0忠、高0順不得撤銷系爭當選決議,及系爭當選決議既經撤銷,系爭委任關係亦不存在,而為不利板橋農會等15人、郭0忠、高0順之論斷,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