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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代償款項苟無受領之法律上原因有依不當得利請求之餘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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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7-04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1號民事判決要旨
因代他人繳納款項、清償借款,而不具備委任、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定求償要件所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求償型之不當得利),旨在使代繳者得向被繳之人或借款人請求返還其免予繳納、返還借款之利益,以調整因無法律上原因所造成財貨不當變動之狀態。因此,一方為他方代償款項,乃使他方受有免予償還該等款項之利益,並致一方受損害,苟他方無受此利益之法律上之原因,自可成立不當得利。查附表1、2所示被上訴人帳戶之入戶金額係上訴人所匯,用以兌現當月票據、償還銀行貸款,附表3編號1、2、4、5所示款項則係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償還貨款、支付勞退費用、電話費及健保費用所匯款項,且兩造間不存在委任、無因管理之返還請求權,均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似見上開款項係上訴人有意識地消滅被上訴人所負債務而為之匯款,致被上訴人受有免於清償債務或繳納費用之利益。果爾,上訴人是否不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即非無再行研酌之餘地。又原審固認上訴人係因與吳0杰原為夫妻關係,與吳0杰共同經營被上訴人,為使被上訴人得以繼續經營,而為被上訴人清償債務;惟此究該當何種法效意思?抑或屬僅存於上訴人內心之想法?尚有未明,原審未說明其憑以認定之理由,遽認此為上訴人有目的之給與,被上訴人受有利益非無法律上原因,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自有可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