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違反藥事法案件是否以認知禁偽藥之成分為必要?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違反藥事法案件是否以認知禁偽藥之成分為必要?
日期2025-07-06類別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83號刑事判決要旨
次按行為人出於基本構成要件故意,而實行基本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竟生加重結果,致該當加重構成要件而成立犯罪,其本質上為綜合故意與過失之犯罪行為態樣;是以行為人對於基本構成要件之故意行為雖應具備實行該構成要件行為之故意,但就結果之發生,行為人以具備刑法第17條規定之「預見加重結果」之主觀要件即為已足;且所指行為人預見結果之發生,係指通常一般人在相同情境下能預見而言。另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所指之明知為禁偽藥而轉讓,以明知該轉讓之標的物為禁偽藥物即為已足,不以確知該禁偽藥之學名或化學成分為必要。依原判決之認定及卷附資料,上訴人自始即坦承其明知毒品咖啡包、愷他命為禁偽藥而接續轉讓禁偽藥予古0菀施用,而上訴人所取得之前述毒品咖啡包、愷他命係來自於簡0雯、簡0霖(2人業經第一審判處罪刑確定),並非合法取自醫療院所或藥局,則原審認定上訴人所為合致於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禁偽藥而轉讓之主客觀要件,於法即無不合。另毒品咖啡包通常摻雜多種偽禁藥品或毒品,而將2種以上之毒品或藥品摻雜服用,或短時間接續服用,因各種足以影響人體之成分愈複雜,對人體健康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愈高,為通常一般智識之人均得以認知之事,更遑論有施用毒品咖啡包之上訴人。依卷附資料,臨床毒物科醫師楊0昌教授在「新興毒品PMMA相關資訊」1文中所指PMMA與MDMA2種毒品就一般民眾而言,難以區別之結論,係在說明PMMA之毒性強,且作用較慢,一般民眾可能因而過量服用,故使用PMMA比使用MDMA更危險,與客觀上一般人是否能預知施用前述新興毒品有可能會致死無關,亦與上訴人是否確知其提供古芝菀施用之偽禁藥之俗名、學名、成分、數量均無涉。原判決以通常一般人如在本案轉讓毒品咖啡包、愷他命之情境下,均得以預見古0菀有中毒死亡之可能,上訴人所為應該當於轉讓禁藥致人於死罪名,於法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