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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訴訟標的之認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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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07-12 | 類別 | 民事類 |
內文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9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又民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主觀範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及於訴訟當事人以外之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1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第一審判命林0輝給付上訴人系爭欠款本息,係本於林0輝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與上訴人及陳0琴間爭訟關於系爭欠款及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之事實認定無涉;且陳0琴並非第一審該部分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不生應受其拘束之問題。原審因依上揭旨趣,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合法認定上訴人不能證明與林0輝間有系爭借款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且被上訴人間所為系爭贈與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亦不能證明其對林0輝有系爭欠款債權及本票債權存在,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經核於法並無違背。又證物是否可採、證明力如何及調查證據之方法,審理事實之法院本得衡情取捨,且審判長之闡明義務或闡明權之行使,應限於辯論主義範疇,審判長並無闡明令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之義務。原審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及毋須鑑定系爭237地號土地價格及向聯徵中心查詢林0輝綜合信用報告之理由,並敘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均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自無證據未予調查或違反闡明義務之違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