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遺產分割事件中如何看待文書之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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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遺產分割事件中如何看待文書之證明力
日期2025-07-17類別家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43號民事判決要旨
(一)按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自明。而文書之實質證據力,原則係綜合文書製作人之身分、職業、觀察能力、作成目的及時間、記載事實之性質、方法及完備程度等相關情事,參酌各該卷證資料,本諸論理及經驗法則,依自由心證以為判斷。查系爭手稿筆記為黃邱0雲所製作,經邱0祥或其配偶沈0霞、其女邱0雯於其上簽名,為兩造不爭之事實。觀諸系爭手稿筆記所載年度、月別符合時序,上訴人就其總金額1411萬5593元,陳明計算邏輯,所陳系爭手稿筆記於不同時日誤算4元、300元、3元,(多)6元、3000元,差距並非懸殊,且加總金額1411萬8894元,似與原審以附件二所示A至J項目比對情形一致;倘系爭手稿筆記於不同時日之累計金額,以附件二所列A至J項目或加或減而來,有一定之數理邏輯,佐以邱0祥或其妻女簽名處有金額、相對應之日期,依一般生活經驗,是否不得認為其簽名用以確認結算金額?而系爭手稿筆記所列新竹載貨、屏東載貨、勞健保費用、稅金、入票款、計算金額找補、其他費用、代工費等項目,究用以表彰何事項,與文書之證據力攸關,自應審認。乃原審就系爭手稿筆記,僅摭拾其上南亞公司帳款為認定事實之依據,且推測其上「尚欠」或「欠」等文字與交運「業績」有關,是否無違論理、經驗及證據法則,即非無再行研求之餘地。
(二)其次,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關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倘影響裁判之結果者,其判決亦屬違背法令,得廢棄原判決,觀諸同法第477條之1規定自明。上訴人於事實審就系爭債權存在,尚以邱0頭囑黃邱0雲書寫邱0祥欠款之手札為佐證,乃重要攻擊方法,攸關系爭債權是否存在之判斷,乃原審為上訴人該部分敗訴之判決,未於理由項下記載其取捨之意見,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