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實務如何認定派遣人員發生侵權責任應負連帶賠償之問題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標題實務如何認定派遣人員發生侵權責任應負連帶賠償之問題
日期2025-07-18類別勞工法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73號民事判決要旨
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觀諸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至明。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又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得擇一行使之,關於債務人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於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額有特別約定時,債權人於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賠償時,原則上仍應受該特別約定之拘束。
⒉存在於派遣公司、派遣勞工、要派公司三方間之勞務派遣法律關係,其特質乃勞工之僱用與使用分離,派遣公司為該派遣勞工之法律上雇主,該勞工於派遣期間除須受派遣公司之一般性指示外,亦須依要派公司之指示,執行該公司之職務。是派遣公司派遣其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公司提供勞務,該勞工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竊取要派公司所掌管之資訊,交付他人不法使用,而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致其受損害,派遣公司為該勞工之法律上雇主,要派公司為該勞工之事實上僱用人,均應各就該勞工之侵權行為,對該第三人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且其彼此間乃不真正連帶之債務關係。又要派公司如以該勞工之事實上僱用人身分,賠償第三人所受之損害後,固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該勞工賠償該侵權行為所致之損害,併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派遣公司就選任該勞工之過失,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然該派遣勞工於派遣期間,既係經要派公司指派為其執行職務之工作項目,且受其監督,如其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所受之損害乃肇因於其對該勞工執行工作之指揮、監督過失,致該勞工得利用執行職務機會而為侵權行為,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自難謂無過失,法院即可斟酌要派公司之過失程度,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派遣公司之賠償金額。其次,派遣公司本於派遣契約本旨,應選任符合要派公司需求之勞工為其執行職務;如要派公司於派遣期間,欲變更該派遣勞工之職務類型,自應告知派遣公司,使其得以審視有無變更派遣勞工之必要,以盡其選任派遣勞工之責。要派公司如未盡上開適時告知派遣公司之義務,派遣公司嗣就該派遣勞工執行要派公司所指派之新職務給予機會所為之侵權行為,對要派公司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時,亦難謂要派公司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未與有過失。
⒊查張0豪為優0公司派遣至財0公司為財0公司執行職務之派遣勞工,於87年8月間派遣之初,係擔任財0公司信用卡授權人員,自89年1月起,財0公司將其調任至信用卡風險管制組處理信用卡風險作業,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準此,張0豪既在財0公司監督下,執行該公司指派之職務,該公司就張0豪利用執行職務機會對第三人所為侵權行為,是否毫無監督之疏失,而可不負事實上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即應先予釐清。倘非如此,於財0公司向法律上雇主即優利公司請求與張0豪負連帶賠償責任時,能否以財0公司並無隨時查證防備張哲豪可能竊取其信用卡資料之義務,不能認為違反對己注意義務為由,否准優0公司關於財0公司與有過失之抗辯,亦有詳予調查審認之必要。況財0公司原指派張0豪擔任信用卡授權人員,優0公司就選任及派遣張0豪至財0公司擔任該項職務,固應盡其僱用人之選任相當注意義務;然財0公司嗣調任張0豪至信用卡風險管制組,如因而致其有竊取信用卡資料之機會,是否不應即時告知法律上雇主之優0公司,令該公司有機會重新評估選任並指派該勞工至財0公司從事風險較高職務之妥適性,以為因應?優0公司一再辯稱:財0公司自89年1月起變更張哲豪為其執行職務之工作範圍,給予其竊取信用卡資料之機會,且未告知伊;又財0公司就信用卡資料備份管理有疏失,未將機敏資料亂碼化,就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等情。所辯是否可採,攸關財0公司就張0豪所為上開侵權行為,是否與有工作指派、指揮及監督過失之認定,影響優0公司之賠償金額應否減輕或免除、是否已低於約定賠償金額上限之判斷,自應調查審認。原審未遑細究,反以優0公司不知張0豪工作經財金公司調整,且張0豪乃故意竊取信用卡資料為由,逕認無民法第217條規定之適用,而為不利優0公司之認定,除判決不備理由外,適用上開規定亦屬有誤,該部分判決即無從維持。優0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發回,非無理由。
㈢關於駁回財0公司上訴部分:  
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間所訂之人力派遣契約,如已就派遣公司因派遣勞工執行職務致要派公司所受損害,定有賠償責任之限制時,該約定如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亦無違公序良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自有效力,則要派公司請求派遣公司負侵權行為僱用人之賠償責任,仍應受上開契約賠償責任額之限制。至民法第222條規定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能預先免除,係契約當事人間之責任規範,就派遣契約而言,除非派遣公司就派遣勞工之不當選任應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而有上開規定適用外,其派遣之勞工故意侵害第三人權益者,則不與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