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律師案例工程鄰損與民法第794條相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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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工程鄰損與民法第794條相鄰關係
日期2025-07-21類別民事類
內文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民法第794條定有明文。此係保護他人維持社會公共利益之規定,定作人違反此項規定者,應推定其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而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負侵權行為責任。定作人縱將工程交付他人承攬施作,仍不得因該他人之代為履行而免除其依法令負有為特定事項之義務。是以,民法第794條所謂「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雖不以土地所有人自行建築或開墾為必要,惟仍限於土地所有人為「定作人」之情形,始足當之。原審既認上0公司為系爭工程之起造人即定作人,大家公司為系爭工程之承造人即承攬人,而潘0助等6人為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其等與上0公司簽訂之系爭合建契約第13條約定:「甲方(即潘0助等6人)於工程進行期間,得親自至現場監工,如發現未按圖施工之情事,得隨時以書面要求更正,乙方(即上0公司)不得藉故推諉,若屬工程技術之爭議,應以本案建築師解釋為主」,似見其等僅有監督系爭工程「是否按圖施工」之權利。果爾,能否謂潘0助等6人就系爭工程有指示上0公司施工方法之權利義務,而屬「定作人」?自滋疑問。倘認潘0助等6人違反民法第794條規定之防免鄰地受損之義務時,亦僅推定為有過失,潘0助等6人於事實審一再辯稱:伊僅係單純提供土地,於系爭工程進行時,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並無任何處分權能,亦不能指示上0公司、大0公司施作等語,是否全無可採,亦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原審遽認潘0助等6人就系爭工程有監督及指示上0公司更正施工方法之權利,而為系爭工程之定作人,進而為其等不利之論斷,自有可議。